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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林胜与高世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胜,高昌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高林胜,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昌世,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高林胜申请执行高昌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昌世还申请执行人高林胜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及申请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