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田海岭、陕西铭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田海岭,陕西铭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9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5号。负责人:郭峰。被执行人:田海岭,男。被执行人:陕西铭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辰大道红光村5层。法定代表人:张旭升。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与田海岭、陕西铭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6)西碑证经字第50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海岭、陕西铭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