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丛乐庆与刘树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乐庆,刘树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308号申请执行人丛乐庆。被执行人刘树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4)乐乔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会启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唐汉刚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