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恢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余平容雷信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雷信成,余平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恢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9299-8。法定代表人王压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信成,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渝北区。被执行人余平容,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渝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信成、余平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雷信成、余平容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8执恢29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堂玉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