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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景峰与包景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峰,包景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3民初846号原告:陈景峰,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景俞,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陈景峰与被告包景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景峰、被告包景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于2011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率2%,如原告需要可随时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久拖不还。被告辩称,涉案借款是原告在被告处压六合彩中的钱,被告已经还了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1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兹向陈景峰借款肆万整(40000),月息2%”。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如果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是偿还利息还是本金?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成立,提交证据借条予以证明。被告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我确实有欠被告34000元,但是是六合彩的钱,被告认为不用偿还。提供证人包立琼的证言予以证明。原告对证人包立琼的证言质证认为,被告是否在做六合彩其并不清楚,被告借钱时说用几天就会还。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借条予以确认,该证据可证明的内容已作为本案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被告主张本案借款实际为原告在被告处投注六合彩所中款项,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但证人包立琼与被告系叔侄关系,其证言证明力存在瑕疵,不足以反驳原告的证据。二、如果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是偿还利息还是本金?原告认为,被告已偿还的6000元系偿还利息,折算被告偿还了8个月的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从2012年1月28日起算。被告认为,其已偿还的6000元系偿还本金。本院认为,在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部分还款系偿还本金还是利息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还款为先偿还利息。综上分析、认证,本案还有以下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利息6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包景俞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本案借款实际为原告在被告处投注六合彩所中款项,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部分还款系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还款为先偿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景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景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被告包景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巧玲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