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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邹军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军,许恒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617号原告:邹军,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许恒瑞,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邹军诉被告许恒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邹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六年十���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