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邹军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军,许恒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617号原告:邹军,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许恒瑞,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原告邹军诉被告许恒瑞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邹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六年十���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