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曾美仁、邓素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美仁,邓素玲,瑞金市浙商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8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曾美仁,女,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邓素玲,女,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石城县。被执行人瑞金市浙商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八一南路金瑞明珠202、203号。组织机构代码:30915847-1。法定代表人周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美仁、邓素玲与被执行人瑞金市浙商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曾美仁、邓素玲要求被执行人瑞金市浙商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归还保证金、租金等合计35268元及自2015年1月18日起的利息、诉讼费973元,申请金额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瑞金市浙商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81执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曾美仁、邓素玲提供了被执行人瑞金市浙商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后,可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瑞生审 判 员 钟永红代理审判员 宁 馨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