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郑锦明、郑仁波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华,郑锦明,郑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683号申请人郑玉华,女,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漳州市教育局退休干部,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锦明,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漳州宾馆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仁波,男,70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玉华与被执行人郑锦明、被执行人郑仁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部分财产被其它执行案件查封、拍卖,等待参与分配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6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