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刑更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二峰抢劫、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刑更93号罪犯张二峰,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抢劫罪判处张二峰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7日刑满释放。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漯郾刑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二峰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二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5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张二峰在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金星麦芽厂内碰见朱某某,尾随朱某某至更衣室后强行将朱某某裤子脱下欲对其强奸,朱某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喊,他人赶到现场,张二峰逃离。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罪犯张二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二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