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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9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史迎周、司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迎周,司现杰,马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96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彦锋,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小杨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锋,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迎周,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司现杰,男,成年,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马书勤,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杨彦锋与史迎周、司现杰、马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510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书勤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北段东侧(新郑房权证薛店镇字第××)房产,查封金额110万元,查封期限3年及查封申请人杨彦锋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鑫鑫花园)(新郑房权证字第03xxxxxxx**)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和查封担保人徐娜新位于xx市xx路街道xxxx路东段南侧,电厂xxx城xx品x号楼x单元x层x(新郑房权证字第14xxxx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3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8日,杨彦锋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书勤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北段东侧(新郑房权证薛店镇字第××)房产和申请人杨彦锋位于xx市xx北路东侧(xx花园)(新郑房权证字第03xxx**)房产及徐娜新位于位于xx市xx路街道xxxx路东段南侧,电厂xxx城xx品x号楼x单元x层x(新郑房权证字第14xxxxxx**)号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书勤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北段东侧(新郑房权证薛店镇字第××)房产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杨彦锋位于新郑市新建北路东侧(鑫鑫花园)(新郑房权证字第03010046**)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徐娜新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东段南侧,电厂北侧金城逸品2号楼1单元7层703(新郑房权证字第1401006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