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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更字第6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应龙盗掘古墓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应龙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903号罪犯胡应龙,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城县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应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同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温圳监狱代表杨芳金、樊怡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成、徐利科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胡应龙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应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15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应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应龙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曙审 判 员  简布礼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