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3038号
原告:李荣庭,男,1976年7月29日生,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
被告:覃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艾金武,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王世念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以需重新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庭撤回起诉。本案按原告李荣庭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靖钧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