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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3038号

李荣庭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荣庭,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3038号

原告:李荣庭,男,1976年7月29日生,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

被告:覃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艾金武,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原告王世念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以需重新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庭撤回起诉。本案按原告李荣庭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靖钧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