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平与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平,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491号原告郑平。被告邢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平与被告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现因被告邢静原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起诉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一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