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883号原告胡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胡某乙,农民。被告刘某,无业。系原告胡某甲之母。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胡某乙负担。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