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3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宏润圣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宏润圣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33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宏润圣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下庄1-2号楼院内。法定代表人姜德发,经理。被执行人李文芝,女,1957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宏润圣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北京宏润圣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要求李文芝给付供暖费18208.32元、诉讼费128元,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李文芝名下银行存款7048.72元已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并作账户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婧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