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红宇、王美、折焕军、张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张红宇,王美,折焕军,张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36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张红宇,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美,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籍贯同上。被执行人折焕军,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宏梅,女,1982年1月5日出生,籍贯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3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张红宇、王美、折焕军、张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张红宇、王美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280.5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4.3136%计算),被执行人折焕军、张宏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红宇、王美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三、由四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3560元及申请执行费536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红宇、王美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店塔镇店塔村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编号:神木房权证店塔镇字第091214**号、土地证权属编号:神国用第WG001236号)予以评估,最终确定评估价为39238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送达评估报告并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买受人赵艳霞(身份证号码:612722198110291864)于2015年9月18日以353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3200元,本案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