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义申请执行吕某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义,吕某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义,男,1980年10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中专文化,住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吕某岗,男,1972年11月19日生,重庆市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本院在执行王某义与吕某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吕某岗应支付王某义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7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申请执行费670元,合计52014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其经营的禄丰怡康医院已关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