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凌小艳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民初2595号原告:凌小艳。委托代理人:黎景彬,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喆,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熊金水,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被告:裴慧霞,原告凌小艳诉被告熊金水、裴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凌小艳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小艳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凌小艳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彰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