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程显东与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显东,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程显东,男,1970年8月16日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被执行人:王永胜,男,1957年7月23日生,汉族,珲春森林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住址吉林省珲春市。证件号XXXXXXXXXXXXXXXXXX。程显东与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珲民二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显东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148.31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永胜在马川子乡仓库、评估珲春市新安街长安小区房产及珲春市靖和街信德花园(房屋产权证号:XXXXXX**,房屋面积:129.16平方米)住宅。申请执行人程显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倪怀海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