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柴利卿、李亚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利卿,李亚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被执行人柴利卿,地址太平村7组。被执行人李亚丰,地址太平村7组。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柴利卿、李亚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陈少河关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少河关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