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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来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士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新,王士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新,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士江,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来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士江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42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来新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士江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来新人民币25010元(含案件受理费,未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