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善观与莫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观,莫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8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善观,男,壮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白沙大道39号锦绣江南北区。被执行人莫颖,女,汉族,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李善观与被执行人莫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执2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莫颖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8号金碧花园D栋301号房。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郁审判员 袁小辉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