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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与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汤德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汤德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847号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674821155。法定代表人文仁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国夫,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23017105。法定代表人肖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国、万威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汤德民,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地区仪陇县,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买卖价款人民币2248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47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8244元;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一当庭承认欠款数额,并称被告二是其公司股东。被告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导热硅胶的买卖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二在付款协议上签名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货款总额人民币224895元,并承诺被告一在2016年4月30日前结清,否则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并由两被告承担相应律师费、诉讼费等。原告为本次诉讼已支付律师费18244元。判决结果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买卖关系、被告一尚欠款项事实清楚,原告理应支付已确认的货款人民币224895元及原告追讨货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8244元;根据付款协议内容,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4895元;二、被告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深圳市希顺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8244元;三、被告汤德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46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 连人民陪审员  陈李芬人民陪审员  张能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娟书 记 员  江伟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3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