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6日,汉族,住高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1日,汉族,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桐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张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800元。执行中,杨某某自动履行3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院作出(2013)嘉桐民初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应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抚养费75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华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