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法民执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骅蓉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德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骅蓉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德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执字第0145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骅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华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界,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德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骅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德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211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区德进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骅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经营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55835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春丽审判长  徐洪斌审判长  曾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林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