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苗小花申请执行杨鹏伟、许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小花,杨鹏伟,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57号申请执行人苗小花,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杨鹏伟,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许静,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小花申请执行杨鹏伟、许静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执字第175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