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安南与韩洪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南,韩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南,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韩洪胜,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岸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10,4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洪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