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保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毛振亚与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常聚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振亚,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常聚,李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保159号之一申请人:毛振亚,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常聚,男性,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李常荣,男性,汉族,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生效的(2016)鲁1728财保389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常聚、李常荣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一年。本院实际冻结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张常聚、李常荣的银行存款1742.88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执保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