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任洪洲诉被告贾玉庆、莱州市昌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洲,贾玉庆,莱州市昌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3410号原告:任洪洲,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委托代理人:郭春树,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玉庆,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昌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卫华,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宏宇,经理。原告任洪洲与被告贾玉庆、莱州市昌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任洪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洪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洪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春刚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季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原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