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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581刑初43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窦某某,女,1985年11月14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市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腾冲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德钦,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晓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德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窦某某在腾冲市猴桥镇下街出租房内被公安机查获,当场在腾冲市猴桥镇下街窦某某租住的出租房的床脚查获毒品鸦片二坨,后经称量毒品鸦片净重5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窦某某无异议。其辩护人为其辩护:1、被告人系坦白;2、被告人自愿认罪;3、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其所持有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系初犯;5、被告人愿交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6、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上述事实,有:1、云南省腾冲市公安局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腾公(和)社戒决字【2016】12号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2、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保)公(司)鉴(毒)字【2016】407号毒品定性检验报告、被告人窦某某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书;4、腾冲市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鸦片555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被告人窦某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及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窦某某的辩护人所提的量刑意见畸轻,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毒品鸦片555克,应当予以没收;黑色塑料袋2个、包装纸1张,作为证据保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鸦片555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黑色塑料袋2个、包装纸1张,作为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再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周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