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联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联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269号原告: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熊淦。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术刚,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联云,男,汉族,1962年7月19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联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经刘建伟介绍到成都市锦江区水井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从事水电工作,接受刘建伟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被告与刘建伟约定每日工资为200元一天,并从刘建伟处领取工资,之后被告受伤。后经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原、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向刘建伟主张相关权利,原告没有为被告发放工资,无法证明其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仲裁裁决书》,而原告2016年9月29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原告的起诉超过了仲裁裁决书中明确的15天内向人民法院的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毅怀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