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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肖成奎,郭华权等与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奎,郭华权,张厚源,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2856号原告:肖成奎,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郭华权,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张厚源,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超,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杨柳巷大庆湾)。法定代表人:郭云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川,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成奎、郭华权、张厚源与被告重庆苏浙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肖成奎、郭华权、张厚源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成奎、郭华权、张厚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成奎、郭华权、张厚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肖成奎、郭华权、张厚源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白 云代理审判员 陈 鑫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