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869号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5043641-3。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宝,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亚,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262628-4。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