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张爱清申请苏雅拉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芳,苏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被执行人苏日娜,女,蒙古族,干部。本院在执行张爱芳申请执行苏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偿还申请人1800元,剩余部分从2017年1月开始每月偿还200元,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内容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文 旭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斯 庆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