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恢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与季静、李万辉典当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季静,李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36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季静。被执行人李万辉。案由:典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执行人季静、李万辉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7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恢366号。在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完毕,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应准予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79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