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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正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正起,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正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5执7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东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