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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670号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被告: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平阶村。法定代表人:张永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魏洪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宇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