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杜军与李阳、万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万仰东,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9号原告杜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景忠,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仰东,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作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身份证号230805197404240220,女,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79号金源花园A栋11层C室。委托代理人王作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诉被告万仰东、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黄翔翔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