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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杜军与李阳、万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万仰东,李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9号原告杜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刘景忠,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仰东,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作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身份证号230805197404240220,女,197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79号金源花园A栋11层C室。委托代理人王作为,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诉被告万仰东、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军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黄翔翔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