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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新亮与张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亮,张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1617号原告陈新亮,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张浩然,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陈新亮诉被告张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新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