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新亮与张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亮,张浩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1617号原告陈新亮,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张浩然,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陈新亮诉被告张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新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