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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955号

黄健与赵正明、赵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健,赵正明,赵阳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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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955号

原告:黄健,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正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赵阳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黄健诉被告赵正明、赵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黎逢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正明、赵阳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健诉称:2016年2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由被告赵阳阳向原告出具借据。现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正明、赵阳阳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黄健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被告赵阳阳出具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2016���6月份归还欠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该证据经法庭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赵阳阳在原告处借款15000元,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六月份还清。此后,上述欠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阳阳欠原告15000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赵阳阳理应在还款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其未履行之行为,对本案纠纷的引起,应负全部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赵阳阳偿还借款之诉请,予以支持。另,原告向被告赵正明主张之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阳阳欠原告黄健借款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黄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赵阳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艾红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承龙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