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双红与被告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红,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3103号原告:刘双红,女。被告:左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权,系吉林景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刘双红与被告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双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左辉返还欠款103000元整,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给付到2016年10月26日止。事实和理由:左辉系颖泰家电公司的法人代表、会计职务,在2015年5月26日在刘双红手里借走现金103000元,供单位订货用。后经多次催要未能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庭审中刘双红称整个借款都是其父亲刘明新全权处理,她只负责拿了钱。而刘明新庭审中称曾要求左辉在王颖没钱的时候告诉他,他可以用王颖的家电抵债,也承认系其与王颖商定了借款金额和利息,且微信中也可看出系向王颖索要欠款,左辉只是经手人。左辉系颖泰家电的工作人员,在王颖和刘明新商妥借款事宜后受王颖的委派去刘明新处取刘双红的10万元钱,应刘明新的要求在借条上收款人处签字,并注明代王颖收。本院认为涉诉债权的实际债务人应当为王颖,本案中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双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