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江、高冬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高冬英,高辉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江,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经商,。被执行人高冬英,女,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冶金路15号中区,。被执行人高辉加,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陈江申请执行高冬英、高辉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为43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4,24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430万元本金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4,2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代理审判员 俞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吴华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