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更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光平票据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光平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411号罪犯叶光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856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光平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都监狱代表漆艳群、郭文明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国、刘红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叶光平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并向原审法院退缴赃款30000元。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叶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胡晓曙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