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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字3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礼厚与许引兰、王香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厚,许引兰,王香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字3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礼厚,男,194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许引兰,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香娃,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礼厚申请执行许引兰、王香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许引兰、王香娃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礼厚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一、贺霞在工商银行神木支行营业部账户;冻结贺霞在建行神木黄庄分理处账户;二、冻结乔炜在建行榆阳区上郡路支行账户。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