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5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彭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彭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6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80号。被执行人彭雪,女,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彭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彭雪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果园路35号院13号楼2单元27层2703号(系轮候)。上述轮候房产因本案不是首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成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