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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丁招奎申请执行陆义发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招奎,陆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丁招奎,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陆义发,男,195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执行人丁招奎与被执行人陆义发附带民事一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义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招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陆义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义发赔偿申请执行人丁招奎执行款50000万元,交纳执行费650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义发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丁招奎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