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乔某某,张某某与朱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某,钱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钱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钱某某、朱某某(2016)陕0823民初25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1.被执行人钱某某、朱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24%)。2.被执行人钱某某、朱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55.5万元及利息(其中19万利息从2013年4月26日起算、36.5万元利息从2013年6月3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年利率24%)。3.案件受理费8490元,执行费15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某某在横山县亮馨小区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118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