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民申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黑河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长青,黑河市第一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25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长青委托代理人:成善国,黑河市中小企业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河市第一中学。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东大街。法定代表人:黄凤来,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建伟,该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唐学文,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长青因与再审申请人黑河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认为,黑河市第一中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能宝审判员 高 珂审判员 汪国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刘耀国书记员刘美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