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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郭行行与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行行,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924号申请人:郭行行,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凯信世纪10楼1006室。法定代表人:刘四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郭行行与被告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行行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的49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子长支公司以出具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郭行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行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710010101201000067009的账户中的存款49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70元,由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李玲玲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