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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海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鄢新平,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海泉,男,197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丽萍,女,1978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胡海圣,男,1965年5月6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之珍,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胡海圣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海泉、胡丽萍、胡海圣、黄之珍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海圣所有的坐落于吉安县永阳镇沿河路的房屋一栋(房权证书编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永阳镇字第××)。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拍卖裁定,并委托吉安市瑞祥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2016年10月18日,买受人戴荔娟(身份证号码:)以6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人按照规定交清了竞买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海圣所有的坐落于吉安县永阳镇沿河路的房屋一栋(房权证书编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永阳镇字第××)的查封。二、位于吉安县永阳镇沿河路的房屋一栋(房权证书编号为:吉安县房权证永阳镇字第××)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戴荔娟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戴荔娟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戴荔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0一六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锦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